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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怎样处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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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,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(挪用资金罪)

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一、挪用的本意

挪用的本意,是指私用、移用、占用、借用。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,而非占有。其中,行为的目的包括:

(1)挪用归个人使用;

(2)挪用进行非法活动;

(3)挪用进行营利活动。

擅自借用的特性

挪用并不侵吞,而是准备归还,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。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,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,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。

因此,司法实践中,在认定挪用罪的主观方面时,可把握以下几点:是否明知是;是否故意非法使用;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;是否准备以后归还。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,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进行非法活动时,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,按照挪用进行营利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处罚。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进行非法活动的,则按挪用进行非法活动处罚;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,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,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的目的,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,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就按挪用罪论处,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。因此,挪用罪与贪污罪、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:挪用罪开始为使用,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:而贪污罪、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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