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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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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_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专用章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:

(一)为他人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;

(二)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;

(三)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。

是指在购销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,开具、收取的收付款凭证。

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、字轨号码、联次及用途、客户名称、开户银行及账号、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、计量单位、数量、单价、大小写金额、开票人、开票日期、开票单位(个人)名称(章)等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》是为了加强管理和财务监督,保障国家税收收入,维护经济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制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》于1993年12月12日由批准,于1993年12月23日由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在生产、经营活动中印制、领购、取得、使用、保管、缴销的进行全面管理的重要环节。同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在其他各业务环节发生的未申报、欠税及违法违章情况进行控制的有效手段,以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。

管理的意义:

1、加强管理和财务监督,保障国家税收收入,维护经济秩序。

2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、领购、开具、取得、保管、缴销的单位和个人(以下称印制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),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
3、 本办法所称,是指在购销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,开具、收取的收付款凭证。

4、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。财政、审计、市场监督管理、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,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。

5、的种类、联次、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。

6、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。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,并酌情给予奖励。

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》

第二十二条_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专用章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:

(一)为他人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;

(二)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;

(三)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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