电子普通没有电子章不可以用。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,采用电子签名代替专用章,属于专用,其法律效力、基本用途、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用相同。纳税人开具专用时,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,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。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,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。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、代办退税的,应当登录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。
电子使用的相关要求规定:
1、电子专票的代码为12位,编码规则:第1位为0,第2一5位代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,第6一7位代表年度,第8一10位代表批次,第11一12位为13。号码为8位,按年度、分批次编制。
2、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,为纳税人核定专用领用数量。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专用(税控系统)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
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专用章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:
(一)为他人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;
(二)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;
(三)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