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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死亡怎么处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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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24规定监狱、拘留所、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

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一、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范围

在刑法修改后,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中规定的监管机构的范围,基本上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解释方式。明确列举的监管机构除了刑法规定的监狱、拘留所、看守所外,还有拘役所、所。

二、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立案标准

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发布施行的《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》的规定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
1、以殴打、捆绑、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;

2、以较长时间冻、饿、晒、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,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;

3、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、重伤、死亡的;

4、虐待被监管人,情节严重,导致被监管人自杀、自残造成重伤、死亡,或者精神失常的;

5、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;

6、指使被监管人殴打、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,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;

7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三、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相关说明

1、本罪的主体是监狱、拘留所、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。侵犯对象是被监管人。侵犯的客体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。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。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,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、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。

2、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。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。

3、本罪为情节犯,达到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,见最高人民规定的立案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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