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死刑复核程序二审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
第二审【上诉审】程序是指第二审根据上诉/抗诉,对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进行裁判所遵循的程序。
第二审功能/意义:
1.对一审裁判进行审查救济,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;
2.满足当事人对审判公正的需求;
3.有利于监督/指导下级。
二、第二审必须有上诉/抗诉才能进行,上诉/抗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发生:
1.上诉是指上诉权主体不服[没有理由/被告人对无罪判决不服也可以上诉]地方各级尚未发生的一审裁判,要求上一级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:
(1)被告人/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有完整/的上诉权主体:
a.不服地方各级第一审裁判:有权用书状/口头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】向上一级上诉;
b.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。
(2)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:
a.享有上诉权/但无完整上诉权。
b.仅限于民事部分的上诉权:可以对地方各级第一审裁判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。
(3)被告人的辩护人/近亲属没有上诉权:在法定期间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。
(4)被告人/自诉人/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: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。
2.抗诉【职责性】是指地方各级认为同级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,应当抗诉:
(1)抗诉行为由地方各级的两级共同完成:
a.抗诉权主体:提出抗诉的是与一审裁判同级的地方;
b.需要上一级支持:上一级认为抗诉不当的,有权【须向原审的上一级】撤回;
c.对最高院的裁判:最高检不能抗诉/只能行使审判监督权。
(2)抗诉需要说明理由: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。
a.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;
b.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/无罪判有罪/重罪轻判/轻罪重判,适用刑罚明显不当;
c.认定罪名不正确,一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